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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延培与陈琳琳、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培,陈琳琳,陈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2127-1号原告张延培,女。被告陈琳琳,女。被告陈拥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延培诉被告陈琳琳、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延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琳琳所有的豫AN3B**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延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陈琳琳所有的豫AN3B**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转让、毁损等;二、依法对担保人张航江所有的豫A6P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