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维义与山东永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义,山东永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623号原告杨维义。委托代理人宿艳,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永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进。委托代理人张芳芳,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义与被告山东永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维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