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刘影诉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影,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祥鹤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齐齐哈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齐劳人仲字第2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伟审判员 王晓海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逊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