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静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杨静,男。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军,该公司总经理。杨静申请执行与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瑞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瑞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瑞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志审判员 先尊富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