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谢波、陈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怡。委托代理人:汪丽敏。被告:谢波。被告:陈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波、陈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温州新大诚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淑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