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史全福与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全福,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史全福。委托代理人史建朋,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敬涛。委托代理人赵云波,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全福与被告南和县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全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全福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元,由原告史全福负担。审 判 长 周石磊审 判 员 王晓洁人民陪审员 陈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