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晓敏诉被告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利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敏,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王利年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高晓敏,女,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马建业,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被告包头市乾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第三人王利年,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承担10950元。审 判 长 王一钢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人民陪审员 刘爱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郅雅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