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霞与高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霞,高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高霞,女,汉族,1978年7月8日生,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被执行人高平国,男,汉族,1953的6月8日生,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本院在执行高霞诉高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4)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霞与被执行人高平国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