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霞与高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霞,高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藁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高霞,女,汉族,1978年7月8日生,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被执行人高平国,男,汉族,1953的6月8日生,藁城区丘头镇丘头村。本院在执行高霞诉高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2014)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霞与被执行人高平国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藁民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