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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南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守平与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平,张永国,周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435号原告李守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开珍,女,汉族。被告张永国,男,汉族。被告周碧仙,女,汉族。原告李守平与被告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