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南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守平与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平,张永国,周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435号原告李守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开珍,女,汉族。被告张永国,男,汉族。被告周碧仙,女,汉族。原告李守平与被告张永国、周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守平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