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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与龙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龙文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955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8328-0。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龙文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718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