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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二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栗清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二初字第422号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顺风街一巷10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熙,该公司职员。被告:栗清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栗清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覃慧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卢林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