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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甲与王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甲,王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王甲诉被告王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王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某某、王甲负担。审 判 长  黄新华审 判 员  董 晔人民陪审员  耿永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