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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子贤与蔡丽珊、林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812号原告张子贤,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蔡丽珊,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隽宇,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被告蔡丽珊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贤与被告蔡丽珊、林隽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贤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子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子贤负担。代理审判员林梅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