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杨文与黄宏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黄杨文,男,汉族,1987年10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被告黄宏发,男,成年人,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文与被告黄宏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杨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杨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