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华超寿与谭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超寿,谭必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华超寿,农民。被告谭必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超寿诉被告谭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超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超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超寿负担。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