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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华超寿与谭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超寿,谭必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74号原告华超寿,农民。被告谭必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超寿诉被告谭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超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超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超寿负担。审判员  莫善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