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邯郸市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邯郸市某某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院院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丛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刘冠军审 判 员 李道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