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光荣与被告华县瓜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荣,华县瓜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徐光荣,男,1961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华县瓜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梁学锋,男,系瓜坡镇镇长。地址:华县瓜坡镇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荣与被告华县瓜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光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徐光荣已交纳100元,撤诉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由原告徐光荣承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