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066号原告: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余。委托代理人:金昊旻。被告: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一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申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兰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