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6月18日因盗窃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程婧雯、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095号“云涛”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TensentL9手机1部、银白色大黄鹏R518手机1部和装有人民币1401.50元的钱包1个盗走。经鉴定,被盗2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527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人民币940元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据、手机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盗赃物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牟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适当调整。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XX人民币46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红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