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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世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世宗,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503号申请执行人秦世宗。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秦德明,系主任。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张保良,系组长。本院在执行秦世宗申请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5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第二村民小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临河区城关镇万丰村民委员会在河套农商行万丰支行的账户存款559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