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勾某与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勾某,农民。被执行人周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勾某与被执行人周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涟高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向申请执行人勾某支付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勾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对方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给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涟高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剑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