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负责人廖志学,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那坡县城厢镇龙泉街。委托代理人蒙国华,任该公司职工。黄天明,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坡荷乡谦合村24果艺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诉被告黄天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新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一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