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复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来旺故意杀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曹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231号被告人曹来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来旺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麻美玉(已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2015)保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来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扣押的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来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被害人曹某与被告人麻美玉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曹来旺系二人之子。2014年9月26日17时许,曹来旺与曹某在家中厨房发生口角,曹某用火筒打击曹来旺,曹来旺拿起厨房火塘上钢筋制成的U型锅脚向曹某头部和胸部击打,将曹某打倒在地。麻美玉外出回家得知丈夫曹某被打倒在厨房致死的情况后,与曹来旺一起伪造曹某服毒自杀现场。同月29日曹某被安葬。同年10月8日,龙陵县公安局平达派出所在开展工作时接到群众举报,侦破案件。经鉴定,曹某系钝器作用于左颞部及右胸外侧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上述犯罪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讯问曹来旺、麻美玉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人证言在卷证实;曹来旺对杀死曹某的起因、时间、地点及经过,并与麻美玉一同丢弃作案工具、转移曹某尸体、清洗作案现场血迹、购买农药敌敌畏伪造证据情况均与同案麻美玉供述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来旺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械故意杀害其父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的激情杀人,且曹来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刑初字第11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曹来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丽芬审 判 员 张译友代理审判员 戴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崇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