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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斌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767号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战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斌斌,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斌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顺鑫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狄鸣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