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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武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正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