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蒲亮亮与马少云、青海红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亮亮,马少云,青海红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蒲亮亮,男,汉族,1997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少云,男,回族,1981年9月15日生。被告青海红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王宏举,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亮亮与被告马少云、青海红卫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亮亮因与被告马少云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亮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亮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蒲亮亮负担。审判员 罗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