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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付美珍与宗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美珍,宗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付美珍,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宗水平,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宗水平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宗水平收入、银行存款33073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