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海军与王凤砣、山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军,王凤砣,山长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780号原告蔡海军。委托代理人暨原告王恒。被告王凤砣。被告山长记。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委托代理人侯现印。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军、王恒与被告王凤砣、山长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军、王恒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砣、山长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军、王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蔡海军、王恒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刚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姚支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