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596号原告秦某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春秋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后恋爱(相识时间不长),2011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4月26日,被告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服刑于上海市北新泾监狱)。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被告唐某在婚后犯罪服刑。2014年6月,原告秦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法院支持其主张。被告唐某辩称:离婚不是原告秦某某本人的意思。双方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的时间以及被告唐某被判刑属实。原、被告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秦某某与唐某通过互联网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1日,双方自愿到丰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26日,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服刑于上海北新泾监狱。2014年6月,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唐某离婚。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秦某某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被告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长刑)。2014年6月,原告秦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经本院审理后,考虑到利于被告唐某接受教育,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秦某某又诉至本院,坚决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经本院到被告唐某所在的服刑狱开庭审理,其调解不能和好,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秦某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渡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