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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志猛与张英珍、赵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猛,张英珍,赵国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353号原告周志猛。被告张英珍被告赵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猛与被告张英珍、赵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志猛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