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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被告:翁某某,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朝晖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在1994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子女。因被告性格粗暴,双方经常发生吵架,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原告自2005年就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档案证明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翁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二份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5月认识,199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9日生育女儿翁某,2000年9月14日生育儿子翁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致使夫妻感情产生纠纷。2015年8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按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系自主自愿缔结,且生育二位子女,其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纠纷主要是因性格不投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琐事所致。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理由欠妥,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应诉权利,应依法缺席判决。希望双方在生活过程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努力构建幸福和谐的家庭。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