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天荣与高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荣,高淑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天 荣 与 高 淑 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天荣。被告高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荣与被告高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天荣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