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天荣与高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荣,高淑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天 荣 与 高 淑 梅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杨天荣。被告高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天荣与被告高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天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天荣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