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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锡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锡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522号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锡宝,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安徽芜湖成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锡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陈锡宝(需公告送达),故该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