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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清与庞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庞宪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749-1号原告李清,女,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游生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庞宪德,男,1949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国章,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与被告庞宪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李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