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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继勇与丰都县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勇,丰都县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47号原告孙继勇,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涛,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都县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东路296号负一层1-6层。法定代表人杨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勇与被告丰都县龙港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继勇负担。审判员  余孝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鹏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