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泗友与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泗友,王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象民初字第502号原告谢泗友,男,汉族。诉讼代理人邓昌芳,桂林市象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敏,男,汉族。原告谢泗友与被告王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文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钱宇萍、赵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阳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谢泗友及其代理人邓昌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泗友诉称,2014年4月,被告称其能为原告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办理需要费用要9万余元,4月份就能办好,第二个月就可以拿到养老金。原告遂于2014年4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被告。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后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称事情正在办理中。2014年6月底,原告拨打被告电话,但被告电话一直无人接听。2014年8月29日,原告找到被告询问养老保险办理情况,被告答复原告已经无法办理了,但原告的钱被告暂时无法返还,被告向原告书写了一份欠条,承诺在2015年1月30日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依约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给原告人民币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一张,拟证实被告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2、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原件,拟证实就被告涉嫌诈骗的事情,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未予受理,原告才向法院起诉。被告王敏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结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通过朋友蒋善和介绍与被告认识,得知被告可以帮忙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而且第二个月就可以拿到养老金,遂于2014年4月20日通过广西农村信用社银行转账50000元到被告账户,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原告转钱给被告后,多次联系被告询问办理情况,被告均称养老保险正在办理中。2014年8月29日,原告通过蒋善和找到被告,再次询问养老保险的办理情况,被告答复原告养老保险已经无法办理,但原告的钱被告暂时无法返还。被告于同日书写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谢泗友人民币伍万元正。计人民50000.00元正,还款时间到2015年1月30日以前还清。”被告作为欠款人在该欠条上签字,周维、蒋善和、秦真华作为证人在该欠条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在收到原告的50000元款项后,没有依约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也没有按照欠条上承诺的还款时间,将原告交给其代办保险的50000元返还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不是负责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无权向原告收取养老保险费,且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时也承认已无法为原告代办养老保险,被告已无合法根据继续占有原告的款项。被告占有原告的款项拒不归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敏返还原告谢泗友款项人民币50000元。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敏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雯人民陪审员 钱宇萍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