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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树清诉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清,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4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清。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新庙布洞门村。法定代表人方军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伊劳人仲字(2014)3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共计7243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通福煤炭有限公司在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733983元划拨至伊旗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