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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肖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肖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丽,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肖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明、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肖堂所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被告父亲在符山矿上班,原告将当时只有两岁的被告一手抚养成人,与被告父亲一块新建房屋8间,并为被告办理了婚事。2010年腊月三十,原告的丈夫去世后,被告将原告打出家门,分文不给。现原告年老有病,无力自给生活。为此,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2010年11月19日补发的李某与肖堂所结婚证一份,证明××××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肖堂所在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肖某辩称,1、原告李某并没有做到一个母亲应尽的义务,从小只要她在家对我不是骂就是打,一年难说在家住一个月,都是在老爷庙住,她与我父亲见面就打,打完就走,丢下年幼的我无人照看。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叔叔、婶婶和亲戚朋友帮着父亲把我养大的,8岁的我就开始学做饭,在我11岁那年因嗓子有病在邯郸住院半个多月,父亲上班没时间照顾我,而她这个做母亲的在哪儿,生有××的我只能自己照顾自己,请问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各位在坐的,如果她是位尽责任的母亲,是否会把一个病重的孩子丢在一个举目无亲的城市里不闻不问,不管不顾,让他自生自灭。2、她也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应尽的义务,我父亲死后,清明十月一都没有给我父亲上坟,在我父亲病重不能动时她偷走我父亲的工资卡,身份证和矿上的一切证件,我父亲生前7个月工资未动,死后矿上一切补助都已归她。本案诉讼费我方也不应承担。1、因为她说与我父亲××××年××月××日结婚,可有备案,她是在我父亲病危的情况下和我父亲办的结婚证。2、在她偷走工资卡的情况下,她连哄带骗说:“只要我同意把父亲火化,她便把我父亲的钱给我一半,从我内心来讲不愿火化父亲,毕竟父亲是我最亲的人,但是想一想家里的困难,给父亲看病我拿了5000元,已是家里的全部,为了埋葬父亲我还得借钱,埋葬父亲的钱全部是我拿的。让她给父亲买个牙膏,牙刷花一块钱都不舍得,加上我也怕她,在所有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忍着悲痛我同意了,事后她分文未给我,使我病了一场,一月有余未出家门。3、原告说与我办理了婚事是错的,我与我妻子定婚时她并不在家,而是在老爷庙住,是我和我妻子在定婚后半个月后去叫的她,当时她未立刻回来,而是在我结婚前两三天,家里一切都已预备现成的情况下她才回来的,是两个叔叔、婶婶、姑姑、姑父和表哥帮着我和父亲一起为我办的婚事。4、她说我把她打出家门,根本不可能,当时父亲还未曾下葬,我还在墓地,她就和我妹妹走了,至今未回。街坊四邻当时都在场可以见证,加上她从小打我打的我看见她就害怕。5、因为我和妻子常年有病,也没有正常工作,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我现在已是负债累累,无力偿还。而她有父亲留下的钱和矿上的一切补助,每个月矿上还给她生活费,她还有三个现已成年的孩子,而且经济富裕,比我强多了。注明:只要她把我父亲丢下的钱应分给我的给我,还有她在后寨住,死后和父亲埋在一起,我就养老,我也想养老,而心有余力不足,请法院依法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结婚证真实性有异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肖堂所在涉县民政局的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原告与被告的父亲肖堂所带一男孩即被告肖某(1978年4月7日生)组成家庭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原告收养一女儿。现原告收养的女儿与被告均已成年。原告另外还有二名亲生儿子,均已成年。2010年腊月三十,原告的丈夫去世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生活,原告从其丈夫的单位每月领取40元生活费。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继母子法律关系。原告虽从其丈夫的单位每月领取40元生活费,但不能完全满足其正常生活消费,为此,原告除吃粮外,还需零花钱、看病等其他消费,这些费用被告应当按份承担。原告的其他3名子女也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因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收入证明,原被告都是农村居民,参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应由被告负担1/4,减去原告每月从其丈夫单位支取的40元生活费,其余由被告按月给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某从2015年9月份起算,于每月10日给付原告李某赡养费131.83元;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芳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