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晓燕与庄汉明、李辉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燕,庄汉明,李辉合,李煜发,李煜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610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燕,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王清木、林慧灵,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汉明,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辉合,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煜发,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煜森,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汉明、李辉合、李煜发、李煜森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庄汉明、李辉合、李煜发、李煜森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陈琼璋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