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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冯玉珍与袁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珍,袁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916-2号申请人冯玉珍被执行人袁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玉珍与被执行人袁从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从海经查现阶段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冻结其工资,经执行申请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