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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罗发生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交通枢纽大厦。法定代表人熊国伟。委托代理人李志宏、沈明秀。被执行人罗发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第NO:Z002448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人民币3万元罚款。处罚的理由是被执行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政处罚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邮寄送达材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及邮寄送达和公告材料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地址不具体,且不能证明地址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未显示由被执行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或指定人代收;亦未另向被执行人户籍住址送达,故申请执行人在邮寄送达未完成送达后公告送达不合法,不能确认已经合法送达被执行人,因此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何连塘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尚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