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与叶集区成坤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97号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神羊路1号。破产管理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321号三楼。诉讼代表人冯凯燕,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集区成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柳林村。法定代表人朱成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成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昆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集区成坤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琴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