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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铭港达玻璃有限公司与陈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971号原告厦门铭港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幸福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5216-7。法定代表人丁红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宗森、展红乐。被告陈建城,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铭港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铭港达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厦门铭港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杨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