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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字第2211号原告于某,女。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东审 判 员  丛 颖代理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