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于某诉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字第2211号原告于某,女。被告金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东审 判 员 丛 颖代理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