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利军与单保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610-2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军被执行人:单保龙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09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保龙之妻李梅在帐号为16×××61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刘文东执行员 李桂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