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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朱利军与单保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610-2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军被执行人:单保龙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09月10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单保龙之妻李梅在帐号为16×××61上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刘文东执行员  李桂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晋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