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督字第3号申请人: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建中,该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山市泰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淦作正。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的督促程序申请,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督字第3号支付令,于2015年9月7日送达被申请人中山市泰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在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成立,本案的督促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黎叶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萧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