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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金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锡科。委托代理人: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水,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金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褚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