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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余菊芝与合肥必胜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陶余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菊芝,合肥必胜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陶余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21-1号申请执行人:余菊芝。被执行人:合肥必胜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余久。被执行人:陶余久。申请执行人余菊芝与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列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