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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于洪灿、姜景木、于洪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姜景木,于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行长。委托代理人史雪鹏。被执行于洪灿,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被执行人姜景木,住方正县。被执行人于洪章,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于洪灿、姜景木、于洪章给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29.55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发现被执行人于洪灿、姜景木、于洪章有执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