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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二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二终字第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八一街道八一路。法定代表人:钟耀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花艳路17号。法定代表人:冯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健,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兴魁,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昌市银河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4日,上诉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7452元,减半收取28726元,由上诉人广西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卢怡代理审判员石晓志代理审判员邓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韦玉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